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监督第二十二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指定动物、动物产品输入和过境本省的通道,设立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并向社会公布。指定通道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及其引导标志,应当按照动物防疫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技术规范,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