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监督第二十条已修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没有畜禽标识的动物。禁止转让、伪造、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