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