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存在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不遵守有关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