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