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五十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存在的危险源和风险等因素,在风险评估基础上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进行演练。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