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四十九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矿山、化工产业聚集区、轨道交通等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教育,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