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急救援预案经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