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有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采用公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状况和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