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十八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定期进行专业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提出处理意见,跟踪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并记录在案。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