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Chapter 2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Article 38In force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定期进行专业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提出处理意见,跟踪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并记录在案。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Article 3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