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十二条有效煤矿、非煤矿山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实行负责人(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轮流现场带班作业制度。带班负责人应当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督促现场作业人员遵守安全规定和要求,及时发现和处置事故隐患。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止作业命令,组织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