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油气、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的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与居民区、工厂、学校、医院、商场、车站等人口密集区,以及建(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公用地下管线及设施、军事设施、电力设施、其他强腐蚀性管道及设施等的安全保护距离,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

禁止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

严格控制氨、硫化氢等其他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