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高处作业、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放射性、高危粉尘、高毒作业等危险性较高作业,应当在作业前进行安全生产风险分析,确认现场安全作业条件,保证作业人员了解作业风险,掌握风险控制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危险化学品装卸、安装或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监护和监督管理,保证遵守操作规程和落实安全措施。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和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分别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和管道燃气经营单位,指派专业人员到现场进行安全指导。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委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