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涵盖全体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主要负责人及其他分管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各部门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三)岗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五)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标准及奖惩措施;

(六)其他应当明确的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在本单位公示,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