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六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