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五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对风险辨识、估测、评价、分级、监控、预警、应急以及事故隐患的排查、登记、报告、治理、验收、资金保障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实行动态管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