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四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