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