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