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旅游条例/第四章 旅游经营/第二节 景区第三十八条有效景区应当加强对景区范围内商品销售、餐饮、住宿和演艺等经营单位的管理,维护景区经营秩序。景区对擅自摆摊、圈地和占点的经营行为,有权采取制止、劝离或者拒绝提供服务等措施;对拒不听从劝阻的,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