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景区应当加强对景区范围内商品销售、餐饮、住宿和演艺等经营单位的管理,维护景区经营秩序。

景区对擅自摆摊、圈地和占点的经营行为,有权采取制止、劝离或者拒绝提供服务等措施;对拒不听从劝阻的,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