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南麂列岛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九条有效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的具体位置和范围,应当标绘于图,予以公告,并设置有关界碑、标志物和保护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保护区的界碑、标志物和保护设施。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