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核心区外围的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禁止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

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