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南麂列岛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核心区外围的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禁止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