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缓冲区外围的实验区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

在试验区内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编制方案,方案应当符合保护区管理目标。进入实验区参观、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方案进行参观、旅游,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防止破坏海洋贝藻类、海洋性鸟类、野生水仙花物种资源及其生态环境。

严禁开设与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