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三章 扶贫措施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群众自愿、因地制宜、积极稳妥的原则,对居住在生存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自然灾害频发等地区的农村贫困人口,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