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三章 扶贫措施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贫困地区交通、水利、电力、通讯、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广播电视、体育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贫困地区农村公路养护、土地整治、农村饮水安全、牧民定居和危房改造等民生工程支持力度。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