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二章 扶贫对象第十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对已经认定为脱贫的扶贫对象,应当在一定时期内继续扶持,防止返贫。各级人民政府对已经认定为脱贫但又返贫的扶贫对象,应当及时依照规定的条件、程序重新认定。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