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农村扶贫开发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农村扶贫开发规划应当与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域发展、行业发展等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涉及农村扶贫的其他专项发展规划,应当与农村扶贫开发规划相衔接。

省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和农村扶贫规划,制定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规划。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本级农村扶贫规划、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规划,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确保项目到村、效益到户。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