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二章 扶贫对象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贫困退出机制及其实施细则,对已经达到退出验收标准的扶贫对象,依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验收、评议、审核之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程序确认。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