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二章 项目决策第十四条有效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二)新开工项目名称、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和建设方式;(三)续建项目名称、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和资金来源;(四)项目预备资金,预备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五)项目前期费用;(六)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