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二章 项目决策第十三条有效市发改部门应当于每年十一月末前编制完毕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报市政府审定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