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发改部门应当于每年十一月末前编制完毕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报市政府审定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