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经批准后,市政府应当及时下达,并于一个月内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市政府应当将经批准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向社会公布,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