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经营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无法查实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经营的,除按照前款规定处罚外,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九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