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0

Amended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经营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无法查实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经营的,除按照前款规定处罚外,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