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九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一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