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六章 特别保护第四十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留守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改善学校寄宿条件,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费用减免或者资助。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开展对留守未成年人的生活关爱、情感沟通等活动。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