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六章 特别保护第四十六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歧视、侮辱、伤害、虐待、遗弃残疾未成年人。严禁组织、利用残疾未成年人开展损害其身心健康的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依法设置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或者在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对生活基本能自理、可以正常学习的残疾未成年人,普通学校应当予以招录。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