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六章 特别保护第四十八条有效父母应当在外出务工前将务工地点、居住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信息,告知留守未成年人就读学校、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并经常保持联系。父母外出务工后应当与留守未成年子女每个月至少联系一次,及时了解其生活、学习和身心健康状况,并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