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五章 司法保护第四十五条有效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等应当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对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做好安置帮教工作。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