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歧视、侮辱、伤害、虐待、遗弃残疾未成年人。严禁组织、利用残疾未成年人开展损害其身心健康的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依法设置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或者在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对生活基本能自理、可以正常学习的残疾未成年人,普通学校应当予以招录。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