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制度,做好疾病预防和控制工作,为未成年人提供的食品、药品、饮用水、玩具和文体用品等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