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教学、生活设施、场所,并定期检查、维修,及时改造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场所。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园安全保卫。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