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教学、生活设施、场所,并定期检查、维修,及时改造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场所。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园安全保卫。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