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学校应当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建立法治教育联动机制,并配备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学校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制止校园以及周边发生的扰乱教学秩序或者侵犯未成年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