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实施下列行为:

(一)赌博、盗窃、吸毒、卖淫、嫖娼、携带管制刀具、打架斗殴、欺凌弱小;

(二)吸烟、酗酒、沉迷网络和电子游戏;

(三)旷课、流浪、夜不归宿、离家出走;

(四)损坏公共设施及其他公私财物;

(五)阅读、观看、传播含有暴力、淫秽、邪教等内容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网络信息;

(六)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

(七)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