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家庭保护第十四条有效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人应当注意未成年人的乘车安全。未满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家庭乘用车,应当配备并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不得将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安排在机动车副驾驶座位乘坐或者将其单独留在车内;未满十二周岁的,不得驾驶自行车、三轮车;未满十六周岁的,不得驾驶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