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家庭保护第十二条有效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歧视、侮辱、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二)教唆、诱骗、胁迫、纵容或者包庇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三)强迫、纵容未成年人辍学,利用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卖艺、乞讨;(四)强迫未成年人订婚或者与异性同居;(五)未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让未满八周岁或者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独处;(六)非法侵占、处分未成年人财产;(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