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实施下列行为:
(一)赌博、盗窃、吸毒、卖淫、嫖娼、携带管制刀具、打架斗殴、欺凌弱小;
(二)吸烟、酗酒、沉迷网络和电子游戏;
(三)旷课、流浪、夜不归宿、离家出走;
(四)损坏公共设施及其他公私财物;
(五)阅读、观看、传播含有暴力、淫秽、邪教等内容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网络信息;
(六)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
(七)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