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六章 草原保护第三十二条有效自治区依法实行退耕、退牧还草和禁牧、休牧制度。禁牧、休牧的地区和期限由旗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并予以公告。不得在禁牧、休牧的草原上放牧。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