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自治区依法实行退耕、退牧还草和禁牧、休牧制度。

禁牧、休牧的地区和期限由旗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并予以公告。

不得在禁牧、休牧的草原上放牧。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