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六章 草原保护第三十一条有效已经承包经营的国有草原和集体所有草原,依据核定的载畜量,由拥有草原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单位与草原承包经营者签定草畜平衡责任书。未承包经营的国有草原,由草原使用者与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签定草畜平衡责任书。未承包经营的集体所有草原,由草原所有者与苏木乡级人民政府签定草畜平衡责任书。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